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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市民出行顺畅中心城区11条道路禁停机动车

齐齐哈尔日报  2013-09-09 09:01

本报讯 (实习生 李莹 记者 路久宽) 近日,记者在市公安局和市城市管理局获悉,随着我市部分道路升级改造的完成,为加强对新修建道路的静态交通秩序管理,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经市政府批准,路缘石以下车辆停放由交警部门管理,路缘石以上含人行道车辆停放由城管部门管理)。

为了加强管理和保障道路的畅通,对以下11条道路禁止机动车停放:

一、太顺街(龙华路—中华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禁止机动车停放。

二、民航路(永安立交桥—站前大街)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禁止机动车停放。

三、文化大街(中华西路—劳动桥)禁止机动车停放(含人行道)。

四、新工路(卜奎南大街—木海街)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禁止机动车停放。

五、东四道街北段(中华路—双华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禁止机动车停放。

六、双华南路(卜奎北大街—东四道街)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禁止机动车停放。

七、新明大街南段(通江路—安顺路)机动车按停车泊位停放,违停抓拍。

八、卜奎大街中段(中华路—龙华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禁止机动车停放;中心广场周边、卜奎南大街(龙华路—民航路)机动车须在停车场内或按停车泊位停放,违停抓拍;卜奎南大街(民航路—鹤城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禁止机动车停放。

九、中华路(站前大街—卜奎大街)、中华西路(卜奎大街—新明大街)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禁止机动车停放。

十、湖西路(新明大街—滨湖桥)禁止机动车停放。

十一、游览路(劳动路—新江路)禁止机动车停放。

同时,其他道路车辆停放以道路上设置的禁停标志为准,施划停车泊位的路段,机动车需按位依次有序停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之规定,给予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路缘石以上含人行道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由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局城区路政管理部门依据《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28条第3款、第39条第2款之规定,给予罚款500-3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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