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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房产继承不用公证纯属误读

东北网  2016-08-11 09:11

[摘要] 黑龙江省公证协会提醒:申请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时,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房产登记机关不再强制到公证部门确认继承权,但大部分存在争议或纠纷的房产继承,在办理房产产权继承登记时,仍需要相关机构确认继承权,而确认继承权的方式,除了少量严重纠纷需诉至法院的,其中90%以上继承案件是通过继承公证来确认继承权法律关系

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联合通知”中规定有关继承或接受遗赠房屋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强制事项被废止,此条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甚至网传“房产继承再不需做公证,可省公证费好几万。”10日,记者就此规定采访了黑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就“联合通知”进行解读,以消除部分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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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按阶梯收费房价越高的部分收费比例越低

此前,一则“房产继承、赠与无需办公证,能省好几万公证费”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传播,引发普遍关注。但对于公证行业来说,办理房产继承不用公证,这简直“开玩笑”。那么多的法律关系该如何确认?继承出现纠纷该如何解决?10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处长姜文臣指出,“房产继承不用再办公证”这一说法纯属误读。

据姜文臣介绍,首先,根据省司法厅、省物价局7月19日发布新《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算,房产继承、赠与合同公证,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房价越高的部分,收取的公证费比例越低。“按此收费标准计算,继承百万房产所需公证费仅有7800元,就算不用再办房产继承公证,也省不出“几万元”公证费啊!”

“强制”变“可选”不动产继承公证不是被取消

2015年、2016年接连出台的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对于继承不动产可选择“递交公证”或“不递交公证”来办理登记。有关房产的继承赠与事项逐年增多,“联合通知”让房产的更名多一条渠道、多一项选择,是简政放权的一项便民举措,但此规定并不意味着房产登记继承公证也同时被取消。

继承关系是比较复杂的物权转移关系,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继承中除了确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亲属关系等法律问题,还常常出现隐瞒、遗漏、假冒合法继承人情况发生,就继承关系本身而言,也存在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以及放弃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等一系列继承法律关系的确认,因此,对于房产继承,公证处是具公信力的遗产继承权确认机构。

黑龙江省公证协会提醒:申请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时,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房产登记机关不再强制到公证部门确认继承权,但大部分存在争议或纠纷的房产继承,在办理房产产权继承登记时,仍需要相关机构确认继承权,而确认继承权的方式,除了少量严重纠纷需诉至法院的,其中90%以上继承案件是通过继承公证来确认继承权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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