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为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医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相关政策口径及编报细则的通知》(黑财社〔2016〕103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个人筹资标准和大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进行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缴纳150元调整为18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的缴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缴纳100元调整为18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各类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缴纳120元调整为180元;城乡居民大病医保2016年的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26元调整为31元;原二档每人每年缴纳280元,三档每人每年缴纳380元及低保人员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60元的缴费标准2017年暂不调整。
据悉,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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