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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学堂:选购二手房时 必须要当心假劣中介

齐齐哈尔日报  2016-12-07 13:41

[摘要] 市消协提醒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加强自律,诚信、合法经营。

日前,记者接到市民郭秀妍的热线电话,称10月份她在网络上看到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发布的房源信息就进行了联络。看房时得知来者是房主子女,而不是房主本人,便觉得不稳妥。中介公司负责人一再解释:房主本人在外地,身体不好,不方便出行。并表示,房主不在场过户手续也能办,可以让房主签署授权书,还说先签一个前期合同,以后执行时再重新签。郭秀妍相信了他们,觉得只是个临时合同,便签了买卖合同,并按规定交了相关费用。

不久后的一天,郭秀妍到该中介公司,准备好了材料和首付款,遇到了房主儿子,他称:“因为房主生病,无法明确表达,所以无法进行委托及公证。”当郭秀妍找到该中介公司负责人询问买房一事能否继续进行时,答案是否定的,并承认由于地区差异无法办理,建议更换房源,并明确表示:合同无法履行,坚决不退定金

近几年,因购买二手房而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由于二手房交易涉及金额大、流程复杂,特别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房地产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上掌握程度的不对称,购房者又缺乏防范风险的经验和知识,明显处于劣势。一些不法中介利用自己的优势条件,为获得大利益,在购房合同中设置陷阱,蒙蔽买卖双方,使购房者损失了利益又有口难辩。

为此,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进行房产交易时,一定要选择正规、信誉好的中介,并查看房产经纪的相关证件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责任,让假劣中介靠边站,避免出现纠纷。

当前房产中介服务消费纠纷主要存在四种情况:一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严把手续审查关,导致代理手续不齐全的房产进行交易,买方无法过户;二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擅自抬高房价,赚取差价;三是由于买卖双方与中介服务机构未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交易失败导致争议;四是泄漏个人信息现象严重。

2016年3月15日实施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中介服务经营者应当于提供服务前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程序等,不得采取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及价格欺诈等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消协提醒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加强自律,诚信、合法经营。广大消费者在接受中介服务时,应当掌握四项相关消费知识:

首先要选择正规的、信誉较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不要信网传,应注意实地查看中介机构的经营状况、营业执照和房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其次,消费者在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前,应当向中介服务机构了解8个方面:负责自己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注册号,是否与房地产交易另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是否有由委托人协助的工作、提供的必要资料和文件;房地产交易的一般程序;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税费缴纳情况;交易标的相关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和后果;房地产交易参考价格;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定金的收取及违约事项的约定。

再有,买卖双方应分别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详细、具体的书面中介服务合同,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中介服务机构做出的口头承诺等予以明确表述。注意查看房产证原件,必要时还要核实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同时,在房产买卖交易过程中,双方一定要见面,相互了解真实意愿和价格信息,如属委托交易,则必须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此外,消费者在提交中介服务费前如发现遗漏可补充条款并落在书面,索取有效服务凭证,并加盖中介服务机构公章,便于事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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